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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连个人住房营业税执行新规
时 间:2005/6/7 10:48:4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1124
    近日,市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我市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最新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个人住房营业税政策新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的文件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规定 

  《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目前我市市内四区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暂定在144平方米以下; 

  3.中山区、西岗区及沙河口区实际成交价格暂定低于6000元/平方米,甘井子区实际成交价格暂定低于3600元/平方米。 

  对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标准征收营业税。 

  其他各区、县(市)的各项标准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由各区、县(市)的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同同级地税机关确定。 

  《通知》还规定,上述标准同时适用于契税的征收管理。 

  新旧政策的执行界限 

  《通知》规定,对于纳税人在今年6月1日以前(不包括6月1日),已经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地税征收窗口申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在6月1日尚未办理完毕产权变更手续的,仍按原来的政策缴纳营业税;6月1日当天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应按照新的政策缴税。 

  另据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个人将购买的房屋对外销售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问题,该局正在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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